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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正當防衞司法解釋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無限防衞權”(又稱特殊防衞、無過當防衞),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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