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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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