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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

拘傳的適用條件:
1、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然後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