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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發生多久報案無效

法定最高刑期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罪名,犯罪行為發生五年後即使報案也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期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發生十年後即使報案也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超過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發生十五年後即使報案也不再追訴;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為是無期徒刑或死刑,犯罪行為發生二十年後即使報案也不再追訴。
如果犯罪行為的法定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行為發生二十年以後仍然認為必須進行追訴的,案件的偵查機關或者審查機關可以將案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請求核准,經核准後,追訴時效可以延長。
任何人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都應當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這既是公民的權利,更是公民的義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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