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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累犯是如何進行確定的?

我國《刑法》對累犯是如何進行確定的?
律師解析:1、一般累犯。
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前後兩罪皆為故意犯罪。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前後兩罪有一個是過失,則不構成累犯。
(2)前後兩罪被判處的刑罰必須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3)後罪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後5年以內。
2、特殊累犯。
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何一類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前罪和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當中的任何一類罪。
(2)前罪和後罪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及輕重,都不會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但兩罪之間的時間間隔沒有要求和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