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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

1、行為人故意對受害者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
2、受害人在被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過程中死亡;
3、行為人的非法拘禁行為與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
4、行為人對受害者的死亡結果沒有預見,主觀上沒有故意,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