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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構成條件

非法拘禁的構成條件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如果侵害的是非自然人,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如果是過失,不構成本罪。
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標籤: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