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二審能不能反訴
不能,自訴案件分為三種,前兩種可以進行調解,但是公訴轉自訴不可以調解,這是在一審當中。所以二審如果自訴案件的刑事部分提出反訴,是不能統一説可以調解的,因為自訴案件還包含了公訴轉自訴的情況。因此,刑事訴訟法就統一規定為不進行調解,直接告知另行提起反訴,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不進行任何處理(包括調解)。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反訴,可以先行調解,注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調解不成,另行起訴,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這裏是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2)違反迴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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