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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訴案件能不能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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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訴案件能不能抗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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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能不能抗訴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的,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提起抗訴,但在實踐中對自訴案件提起抗訴的情況少之又少。

你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同級檢察院會將案卷整理後移交上一級檢察院,使你少跑冤枉路)或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負責部門為控告申訴科,由控告申訴科初步分類後將案件移交有關科室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