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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歸還時間

目前法律上對挪用公款歸還時間沒有太明細的規定。可以分兩種情況:
(1)行為人挪用公款多次,均用於非法活動和營利活動以外的活動,累積數額較大,但在案發時各次挪用均未超過3個月的,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計數額較大,但在案發時,有的挪用數額尚未超過3個月或者有的挪用數額在案發前已經歸還,對其應按案發時超過3個月並且尚未歸還的數額處理。對其挪用尚未超過3個月的數額以及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只作為處理該案的一個情節適當考慮。

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歸還時間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