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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有哪些類型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的特點有: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通常承諾的利息要比正常理財、投資收益高很多;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有哪些類型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