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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中明知的認定

1、“明知”表明行為人已經知道,屬於犯罪故意範疇。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解釋中“應當知道”有時用於表示“明知”。
2、如果行為人對犯罪行為作出“明知”供述,其供述與相關證據在邏輯上具有自洽性,那麼可以判定行為人在主觀上系明知。即使行為人當庭翻供並以“不知”為由提出上訴,但不能出示證明自己確實“不知”的相關證據,應當維持對“明知”的判定結論。
3、如果行為人實施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的反常行為,只要能夠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為,且行為人對反常行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那麼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
4、推定“明知”只有在沒有直接證據時使用,運用間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必須形成邏輯自洽的證據鏈,不能使用推定方法取代調查取證。

拐騙兒童罪中明知的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