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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可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股東侵佔自己出資的公司、企業的財產
按照法律規定,股東在出資後,這部分財產已屬於公司、企業所有,而不再是股東的個人財產。因此,股東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職務便利侵佔其出資形成的公司、企業的財物,也構成職務侵佔。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侵佔了公司、企業的財物是股東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前提,如果股東通過祕密竊取等非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侵佔,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二)將交付管理、經手、使用的財物據為己有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業的高管及其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直接據為己有。這類情況主要發生在公司、企業的銷售主管、經理、廠長身上,因為他們一般都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本單位的財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權、支配權。
(三)本公司、企業人員互相勾結,監守自盜
這種犯罪方式是指發貨員、繳庫員、搬運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經手本公司、企業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祕密竊取的方式,監守自盜。對於設有保安員的公司、企業,由於財物出入均要登記,上述人員在作案時為將財物順利運出公司、企業,有時便與保安員互相勾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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