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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型詐騙的認定

借錢不還可不可以認定為詐騙罪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
1、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一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借錢不還型詐騙的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