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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需要多長時間

重審的案件審理期限也應該按照第一審的期限計算。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
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對於因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不能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但對於個別證據不清楚,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仍然是第一審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訊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重審需要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