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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審到二審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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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審到二審需要多長時間?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最簡單的就是協議離婚,前提是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和離婚三個問題解決妥善,雙方都能接受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就比較複雜,一般來説,在一審時是不會直接判決離婚,那麼離婚一審到二審需要多長時間?

一、離婚一審到二審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一審判決離婚,離婚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大概三個月;不服上訴的話,二審半個月,也就是説在一審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是最長四個月。如果一審沒有判決離婚,不能上訴,原告只能在六個月後再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可以隨時提起。 在我們進行訴訟離婚的時候,如果在提出訴訟之後,又反悔了,是可以提出撤訴的,但是,還有一種情況是,我們在一審判決之後不服,繼續提出上訴。而對於起訴離婚一審到二審需要多長時間來説,我們的法律規定,一般是一審大概三個月,但是如果不服上訴的話,二審半個月左右。

二、起訴離婚可以撤訴嗎

起訴離婚後,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那一般情況下,需要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才會裁定準予撤訴呢?

(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二)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三、 民事案件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在遇到比較複雜的離婚案件時,如果一審未能解決問題,需要對案件進行進一步審理與認定,如果雙方協議有解決爭議的可能那麼才可以二審開庭,所以這個時間不是固定的,要根據案件的的具體發展來界定。在離婚行為中,雙方能否達到一致的意見顯得非常重要,可以節省大量的調查取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