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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首要分子的認定

刑法中指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我國刑法中,首要分子分兩種:
1、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通常在犯罪集團中表現為組建犯罪集團、制定犯罪集團的犯罪計劃、指揮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這類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種。
2、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參加的犯罪活動,它不像犯罪集團有較嚴密的組織,但其中也有組織、策劃、指揮者,對整個犯罪過程的整體性、一致性起着協調作用。
犯罪集團應具備哪些條件:
1、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
2、具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式。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中首要分子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