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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虛開普票如何定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一規定增加的罪名為“虛開普通發票罪”。虛開普通發票罪,是指以虛假的手段,開具普通發票的行為。

接受虛開普票如何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