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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蔘加恐怖實施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強迫參加恐怖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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