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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刑法中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