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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是關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醫務人員”是指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其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
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本條規定對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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