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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刑事起訴書後多久會開庭

收到刑事起訴書即進入了法院審理程序,開庭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審限法律有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審限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審限;四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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