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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可以羈押嗎

乙肝病毒攜帶者應予收押。
乙肝病毒攜帶者,是指血液檢測單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但無肝炎症狀和體徵,各項肝功能檢查正常,經半年觀察無變化者。乙肝病毒攜帶者並不傳染,可照常工作和學習。不屬於急性傳染病人員,依法應當拘押的,看守所應予收押。
國務院
《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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