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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對犯容留賣淫罪既遂的人的處罰是: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有嚴重情節的,如介紹幼女賣淫,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