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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緩刑必須居住證嗎

異地緩刑不需要居住證。根據規定,對於適用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法院審理過程,應及時向法院提供你居住地的或者工作地的生活來源、固定住所(自己的配偶的房產或者有長期的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由法院向居住地進行核實確認,如果確認事實存在,可直接在你居住地(工作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異地緩刑必須居住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