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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第一天算嗎

羈押期限的第一天要計算到羈押期限之內。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計算的,未經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從逮捕執行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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