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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絡借貸的法律規定

關於網絡借貸的法律規定

互聯網金融具有平台化、網絡化和技術化的特點,但其本質仍是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互聯網金融目前處從野蠻生長到逐步走向理性的階段,難免發生金融風險事件。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在線解決、現場接待、監管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仲裁、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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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借貸法律規定

按相關規定,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進行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確定,但是對於民間借貸的利息,有相關規定進行詳細規定。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