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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

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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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發生要如何解決?

軟件著作權侵權是指行為人本身並沒有直接實施他人的軟件著作權權能,但卻幫助、誘導或放縱他人實施直接軟件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在軟件著作權侵權中,須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主觀過錯包括兩種:一是明知。明知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侵權人自認明知。第二,通過“通知和移除”規則推定。任何一個“理性的”的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人都不會自動承認明知。因此,只能通過“通知和移除”規則推定其明知。
二是應知。應知是指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過軟件著作權侵權的通知,如果被侵權的事實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行為人面前公然飄揚,以至於處於相同地位的理性人不可能意識不到軟件著作權侵權。如果行為人採取“鴕鳥政策”,視而不見,就存在着過失。
軟件著作權侵權與共同侵權之間有着複雜的關係。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主體的複合性,要求具有兩個以上的主體;二是有着意思關聯或行為關聯,要求加害人之間有着意思聯絡或行為關聯;三是加害行為與結果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軟件著作權侵權有可能同時也構成共同軟件著作權侵權,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但仍然在幫助、誘導或放縱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構成軟件著作權犯罪。在共同軟件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加害人之間承擔的往往是一種連帶責任。如果採用共同軟件著作權侵權制度,對於軟件著作權侵權人而言,其責任過重。為了減輕軟件著作權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有必要設置軟件著作權侵權制度。在軟件著作權侵權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侵權人和直接侵權人之間各自承擔責任,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6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改後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在這兩種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就不是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