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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重新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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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受理重新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法院受理重新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應在聽取仲裁庭的意見後,通知其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重新仲裁的情形,應在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重新仲裁之前,報請所屬高級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該高級法院同意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將其審查意見在十五日內報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覆同意之後,方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按仲裁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但由於法律對重新仲裁的具體期限並未明確,以致實踐中對此問題的認識不一,需要最高法院及時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根據仲裁法立法精神,為保證仲裁庭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相應期限(具體時間),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即:對於一般國內仲裁案件,仲裁庭應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十五日內啟動仲裁程序,並應在三個月內重新作出仲裁裁決;對於案情複雜且重新仲裁工作量較大的國內仲裁案件,或者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在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日起一個月內啟動仲裁程序,並應在六個月內重新作出仲裁裁決。

二、仲裁有哪些基本制度?

確立什麼樣的仲裁製度,直接關係仲裁的生存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能否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法在總結中國仲裁的經驗,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三項基本制度,即協議仲裁製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

1、協議仲裁

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包括可以確認的其他書面方式)。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或裁或審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如果一方當事人出於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沒有信守仲裁協議或者有意迴避仲裁而將爭議起訴到法院,那麼被訴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法院駁回起訴,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將對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起訴予以駁回並讓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

3、一裁終局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結果存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結果,經過人民法院受理審查之後,認為符合重新仲裁情形的,可以開庭進行重新仲裁,重新仲裁程序是針對原來仲裁案件的繼續,提高了解決中分的效率,維護了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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