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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審期間未提時效抗辯

仲裁1.77W
仲裁庭審期間未提時效抗辯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起訴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時,超過了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


二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它具有懲罰性賠償金的性質。勞動者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須在法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主張,否則會因超過仲裁時效期間,而得不到仲裁庭與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