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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未提起訴訟時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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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未提起訴訟時效答辯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法訴訟時效屆滿未提起訴訟還可以起訴嗎

可以,但一般不會受理,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對其殆於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勝訴權,同時對義務人產生抗辯權,義務人可以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權利人對其提出的履行義務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