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時條件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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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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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仲裁部門提請仲裁,仲裁部門裁決後會給出裁決結果。若是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有相應的理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條件有哪些呢?律師365為您解答。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具有法定理由。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於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糾紛案件予以受理並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該仲裁裁決也就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裁決。
二、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議範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並作出裁決,或者雖然當事人確定了申請仲裁的範圍,但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範圍,則此仲裁裁決也應予撤銷。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定,並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議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麼,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仲裁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仲裁機構沒有按照仲裁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將全部文件或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獲得充分的陳述或辯論的機會,或者有關仲裁員有法定迴避情形而未予迴避等等,均是違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違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礎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屬於法定被撤銷的理由。
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證據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界限並作出仲裁裁決的根據。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供真實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提供了偽造的證據,必定會影響仲裁庭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從而會影響仲裁裁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以偽造的證據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一方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隱瞞了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且不為他人所掌握的證據,那麼仲裁庭對事實的判斷,對是非的認定和對責任的劃分等等,就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那麼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必定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係到仲裁裁決的最後結論的證據,這些證據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糾紛或爭議的焦點或重要情節有着直接的聯繫,同時這些證據也直接影響着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因此,在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被撤銷。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仲裁員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仲裁員為了謀取私利或為了報答一方當事人已經或承諾給予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弄虛作假,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顛倒是非甚至故意錯誤適用法律,都是仲裁過程中的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必然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決,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除上述幾項外,如果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應當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統一協調的一面,又有矛盾衝突的一面。保護公共利益,是現代各國的通例,也是我國的仲裁準則之一。
當事人向人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條件有上述的這幾個種。若是法院作出了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那麼是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的,相應的仲裁結果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是當事人可以就該事項繼續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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