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的基本制度你真的瞭解嗎?
1、仲裁是指當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對合同產生矛盾、異議,有經濟利益糾紛時候的一種行業性的民間活動,也就是私人裁判的行為而不是走國家法院訴訟的流程。雖然仲裁是一種用來和解和調節解決民間商業行為的一種方式,但它依然是受到國家監督與保護的,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仲裁的結果也可以申請當地法律干預或保護。因為仲裁具備着法院訴訟所沒有的方便快捷性,所以更多的人在發生經濟合同糾紛時都願意用仲裁的方式來保證自己的權益,仲裁也是目前我國乃至世界各地最廣泛的一種解決民間商業糾紛的一種方式。
2、1994年,我國參照國際通用的仲裁法中的基本原則、習慣做法等多樣內容,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使得仲裁這種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更加的規範,有條理性和規章制度。
3、我國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主要分為三個基本原則,分別是:自願原則、獨立原則和合法、公平原則。這三項原則從字面上都非常的好理解,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都願意用仲裁這種方法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經濟利益糾紛,如果只有一方同意是沒有用的;獨立原則是指:如果當事人雙方都願意採用仲裁來解決他們之前的糾紛,那麼不管是政府還是法院都無權干涉仲裁的過程;合法公平原則是指:仲裁的過程中應該合理、公平、公正的解決雙方的糾紛,不能偏袒其中一方。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又分為兩個基本制度,分別是:或裁或審制度和一裁終局制度,光從字面上或許覺得這兩個制度有一定的複雜性,其實也是非常好理解的。
5、或裁或審制度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選擇了通過仲裁製度解決糾紛,在仲裁途中雙方不能向法院起訴,法院也無權插手對此糾紛的管轄權。當然這種情況也不是百分百絕對的,在兩種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取得對當事人雙方的管轄權:
第一種就是當仲裁協議無效或者已經失效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取得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管轄權;
第二種就是當事人雙方對糾紛進行了實質性的答辯而又並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時候,法院可以對案件繼續持有管理權。
6、一裁終局制度則是指: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説哪怕當事人一方對裁決的結果有異議也必須執行,不能在像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再次仲裁的要求,這是一種比較強硬的仲裁製度。當然這種情況也不是絕對的,如果遇到當事人認為仲裁結果確實不公平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況時,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來撤銷仲裁裁定,這是為了避免發生不公平的仲裁製度,也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種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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