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確認是否再審?
一、仲裁裁決確認是否再審?
是否可以再審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一裁終局的勞動仲裁案件,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不服仲裁庭的裁決怎麼辦:
1、申請撤銷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仲裁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2、申請不予執行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3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這裏請大家注意,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裁決也是屬於解決案件的一種方式,但對於裁決出來了之後,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不服的話,那麼是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且不得再利用仲裁的方式處理,所以,在辦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提出再審的話,那麼就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才能得到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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