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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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想要仲裁裁決作為證據怎麼辦
1、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説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
2、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於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
3、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
4、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鑑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
5、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
6、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提供該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資格。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法律規定其他不得作為證人的人員。
7、證據材料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由提供該證據材料的一方翻譯成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8、舉證應當及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9、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1)、(2)、(5)、(6 )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説,如果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照《公證法》規定的程序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得拋開公證證明,另以其他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0、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行政訴訟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並已提供調取證據材料的書面申請和有關線索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訴訟中,在證據材料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被告提出反訴,應提交能證明其訴訟資格、案件事實及其主張的證據,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有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前款規定。
13、被告或反訴被告應訴,應提交能證明其反駁主張的相應的證據,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第三人應訴,適用前款規定。
14、民事及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互相將本方準備在庭審中舉出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公開,以固定證據材料,明確案件爭點。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5、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16、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複製品。當事人提交證據時,應當提交證據事實的順序進行分類、編號、裝訂成冊,並填寫“證據目錄”,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17、當事人從有關單位、部門摘錄證明材料,應説明材料的名稱、出處、並有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部門加蓋公章。當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內容作為證據時,應提交該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審查。
18、當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該國領事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相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提交該中文譯本的公證文書。
19、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提交證人的身份情況並應協助法院通知證人蔘加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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