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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撤銷仲裁裁決可以嗎?

仲裁1W

一、部分撤銷仲裁裁決可以嗎

部分撤銷仲裁裁決可以嗎?

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超裁”二字經常出現在司法審查的裁判文書中但是關於“超裁”所包含的內容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官方界定。從字面意思上“超裁”可以理解為仲裁委員會超越權限作出裁決。仲裁對糾紛案件的管轄源於法律和當事人的雙重授權,如果仲裁裁決缺少上述授權,即構成了超越權限裁決。從法律的授權方面看,超裁是指仲裁庭裁決的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即仲裁事項不具可仲裁性;從當事人的授權方面,超裁包括沒有仲裁協議、仲裁超出仲裁協議的範圍和超出仲裁請求的範圍三種情況。綜上,超裁事由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一是仲裁超越法定仲裁範圍;二是沒有仲裁協議;三是仲裁超出仲裁協議範圍;四是仲裁超出仲裁請求範圍。簡要分析如下:

1.仲裁超越法定仲裁範圍

因仲裁具有準司法的特點,因此仲裁範圍通常由法律作出強性規定,根據《仲裁法》第2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之規定,如果糾紛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子女撫養權到紛,即使當事人之間達成了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也不得仲裁,否則就構成超越法定仲裁範圍。我國《仲裁法》第3條還特別規定了不能仲裁的情形:“下列不能仲裁:(一)婚煙、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權的來源包括法律的授權和當事人的授權,法律以規定仲裁事項的形式完成了法律的授權,當事人的授權則是以仲裁協議為基礎。仲裁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仲裁的意願、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等內容。當事人之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仲裁協議;(2)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仲裁機構;(3)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了仲裁協認但是仲裁就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且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同樣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4)當事人之間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但是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不能確定仲裁機構的,同樣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5)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仲協議被確認為無效的。

3.仲裁超出仲裁協議範圍

仲裁協議中重要的一項約定就是關於仲裁事項的約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的約定是對仲裁委員會仲裁範圍的限制,仲裁委員會只能在當事人約定的仲裁範圍內仲裁。

4.仲裁超出仲裁請求範圍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仲裁”本身不屬於司法的範圍之內,它是一個單獨的機構做出的公正決定,仲裁解決的是當事人約定了的仲裁事項,如若滿足超裁情況,是可以申請取消部分裁決的。

標籤:裁決 撤銷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