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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公證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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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多數的家庭來講,房產都是一個家裏面最重要的財產了,而在父母去世需要對他們名下的房產進行繼承的時候,此時繼承的手續是比較繁複的,其中就會涉及到公證的問題。那一般房產繼承公證分為哪些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房產繼承公證分為哪些?

一、房產繼承公證分為哪些

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説,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情況下,發生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應先經過繼承公證。

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情形下,辦理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公證遺囑的內容,僅能夠通過公證新的遺囑來改變,繼承將按照最後一份新立的公證遺囑執行。

無遺囑、遺囑的情形下開始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須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指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二、繼承公證是房產繼承的必要前置程序嗎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其第十四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加之2016年7月5日司法部發文廢止了《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房產繼承必須公證的規定已經廢止了。

北京市規劃國土委印發《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該規範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這一規定不動產登記申請人在繼承或受遺贈不動產時有權選擇公證或直接申請按有關程序進行核驗和登記,繼承(受遺贈)公證將不再是一項必要措施。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對房屋進行繼承的時候,此時繼承人是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的。當然很有可能最開始關於房產繼承就是在公證遺囑中作出的,而這並不影響日後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具體該如何來辦理這樣的手續,如果你不太清楚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公證 房產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