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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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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公平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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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不公平我該怎麼辦

因為我國刑事訴訟中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如果中級法院的判決是在一審中,那麼可以向省高院提起上訴。如果就是二審,若不服可以提起申訴,申訴條件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民事訴訟中二審終審後當事也可以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申訴條件參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