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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簽收仲裁裁決書

仲裁3.26W
當事人不簽收仲裁裁決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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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調解書之前當事人反悔怎麼辦

調解書是由法院製作的確認當事人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經其簽收以後即生效。如果在簽收之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不願簽收調解書,則調解書不生效。

調解書必須直接送達,如果當事人拒籤,就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無效。法院應當將此種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繼續進行審理判決。因此,調解書不得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否則就違背了調解自願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