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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鬥毆一方受傷是什麼結果

一、醉酒鬥毆一方受傷是什麼結果?

醉酒鬥毆一方受傷是什麼結果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打架鬥毆的,依法要對雙方進行行政處罰 。造成一方傷害的,要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005年《公安部關於辦理傷害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需要做傷情鑑定的,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由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鑑定部門進行傷情鑑定”。

二、造成他人輕傷的處罰是怎樣的?

經過司法鑑定確定給對方人身造成輕傷的話,此時可以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也就是要按照故意傷害罪中的量刑標準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達到了故意傷害的定罪標準,滿足構成故意傷害主客觀要件,依據主觀惡意和客觀結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標準也不一。具體來説,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其實因為醉酒而引發的打架鬥毆案例不是個別的,在酒清醒了以後對被打者積極的進行賠償也有可能並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後果。但是,受傷畢竟分為輕傷和重傷,如果特別嚴重的傷情結果的話,那麼醉酒打人的當事人是要被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的,所以具體是什麼樣的結果得取決於受傷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