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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爾特人鬥毆門處罰結果是什麼?

打架鬥毆不僅僅危害社會秩序的穩定,同時也會對自身生命安全以及其他權益造成傷害。很多體育迷都知道凱爾特鬥毆門事件,打架鬥毆為他們帶來了處罰後果,那麼凱爾特人鬥毆門處罰結果是什麼?我國的法律關於打架鬥毆的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

凱爾特人鬥毆門處罰結果是什麼?

一、凱爾特人鬥毆門處罰結果是什麼?

凱爾特人經理丹尼-安吉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隆多將被聯盟禁賽兩場。

在凱爾特人與籃網的比賽中,亨弗里斯對加內特的犯規,讓後者重重摔在地板上。隆多隨後推開了亨弗里斯,然後兩人糾纏在一起,場上的球員也聚集起來,險些引發大規模衝突。

隆多的助攻連續上雙紀錄也停留在了37場,與斯托克頓持平。他對事件的迴應是:“事件在我的控制之外,我沒有做任何骯髒的事,也不想引起衝突。我以正確的方式比賽,我不是個打球髒的球員,我不想傷害任何人,只是全力爭取比賽的勝利。我的隊友受到了惡意侵犯,我想討回公道。然後有人説這是鬥毆,但並沒有人揮拳。”

事件的另一主角亨弗里斯沒有遭到任何處罰,而傑拉德-華萊士被罰款35000美元,加內特被罰款25000美元。

隆多將錯過當地時間週五與開拓者的比賽,以及週六與雄鹿的比賽。球隊主帥裏弗斯也認為隆多的行為不該被禁賽:“我不認為他該被禁賽,他們並沒有出拳。我不認為隆多過去是為了打架,場上也沒有人想打架。”

二、打架鬥毆在國內處罰標準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對這兩個問題已經有所瞭解。打架鬥毆如果沒有人員傷亡情況發生,可以進行協商私了,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根據受傷人員的受傷程度,進行工傷鑑定,施害方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