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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收繳法條是哪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收繳法條是哪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收繳法條是哪一條?

收繳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收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

收繳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

(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賭具和賭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

(六)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扣押:

行政案件

(a)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b)經查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黃賭毒、作案工具、偽造變造的證件票證等非法財物的,予以收繳。

(c)對於違法所得,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一般來説,收繳是涉及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行為所使用的工具,而對其進行收繳。一般來説,如果所收繳的財物可以退款給受侵害人的話,那麼就會進行退款,如果不能夠進行退款的話,一般來説會進行銷燬或者是上繳國庫來進行統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