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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不予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情節較為輕微或者有主動投案的情節後是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當公民做出了違法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涉案的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處罰措施,如果當事人在做出違法行為時是處於他人脅迫或者是事後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對其的處罰措施。

違反治安管理不予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一、違反治安管理不予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例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二、基本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如果當事人的行為的嚴重程度沒有構成犯罪也是有可能違法了治安管理條例的,在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後也是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如果當事人是未滿14週歲或者是上述規定的情況時行政機關也是可以對其不予進行處罰的,如果當事人對處罰的措施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