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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打架鬥毆調解協議書的後果是什麼?

一、違反打架鬥毆調解協議書的後果是什麼?

違反打架鬥毆調解協議書的後果是什麼?

違反打架鬥毆調解協議書的後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認定,一般情況下,應當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力度。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認可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同時,也涉及到調解協議發生效力的時間。

二、法律後果

調解書和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生效後,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第一,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結案方式之一。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因此而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該案繼續進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爭議已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

第三,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後,民事糾紛已依法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在6個月屆滿後,還可以第二次起訴,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第四,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一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着放棄了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在一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均不能提起上訴。

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書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如果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在打架鬥毆行為被司法調解後,雙方應當達到一致協議,且必須嚴格遵守司法判決中對相關內容的規定,如果違反了調解協議書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應當重新就相關情況進行認定,應當以情節特別惡劣來進行判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加重判罰,以起到司法懲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