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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持槍聚眾鬥毆事件?

當今社會那些三教九流之地都會時常發生所謂的持槍聚眾鬥毆事件。為什麼會有那些事情發生呢?很顯然,應該是為了某些事情一言不合而發生了爭執然後就不受控制的動起手來。按理來説槍支彈藥是不可以隨身攜帶的,當然要想弄到手裏也是沒那麼容易的,畢竟國家有所規定。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持槍聚眾鬥毆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持槍聚眾鬥毆事件?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如何正確認定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2、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指的是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3、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以上就是對於聚眾鬥毆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構成的簡單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聚眾鬥毆罪的雖然是一般主體,但只有對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處以刑事處罰;而對於一般參加者來説,他們並不是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因此如果當事人並不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而被起訴的,一定要積極聯繫律師,委託專業的刑辯律師為其處理訴訟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當今社會的人也變得越來越心浮氣躁,特別是一些年輕人,習慣意氣用事,因為一點小事情就鬧到大動干戈的地步,從而可能就會演變成聚眾鬥毆的事件。其實,很多事情都可以心平氣和的解決,不必要上升到不可挽回的地步的。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什麼是持槍聚眾鬥毆事件的有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標籤:聚眾鬥毆 持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