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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辦案期限跟追訴時效分別是多久?

一、治安管理辦案期限跟追訴時效分別是多久?

治安管理辦案期限跟追訴時效分別是多久?

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和追究時效問題。首先明確兩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立案受理後從調查取證到行政處罰需要的最長期限,從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處罰決定之日止。

《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級公安批准延長30日。

治安案件的追究時效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後,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經過一定時間後不再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治安違法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這裏“被公安機關發現”應從廣義上去理解,即不僅指公安機關,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檢舉揭發、司法機關移送或偵破其他案件掌握的違法線索。這裏的六個月是指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前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辦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後者規定的目的是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超過規定的追究時間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不再重犯,沒有再危害社會治安而不再繼續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對超過法定辦案期限與超過追究時效如何處理?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過辦案期限,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都應當給予處罰。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最長六十日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體現,該規定有利於促進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打擊違法行為,防止公安機關濫用治安管理職權,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如果處罰了,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此引起的行政訴訟,訴訟的結果勢必被依法撤銷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因此,兩者明顯的區別是:超過辦案期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仍應當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則不能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到做出行政處罰為止,一般案件30天左右,特殊案件可以延長辦案期限,而追訴時效一般是6個月。對於超過治安管理辦案期限跟追訴時效的情況,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按照規定超過追究時效的話就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了。所以,公安部門要提高辦案效率,在期限之內完成破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