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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導遊怎麼處理

旅遊中如發現導遊有問題,可跟旅遊團交涉,要求其儘快配備符合規定的導遊或領隊。如意見不被接受,可向旅行社主管部門投訴,由主管部門對其處理。
依據《旅遊法》規定,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導遊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或者領隊服務的,可以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據情節嚴重程度採取等級罰款。
遊客有權查驗導遊證件,最好將其列入合同,並明確旅行社指派無證人員應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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