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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導遊騙去買玉該怎麼退貨?

一、被導遊騙去買玉該怎麼退貨?

被導遊騙去買玉該怎麼退貨?

被導遊騙去買玉的,可以協商退貨處理,也可以投訴到市場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並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的條件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説,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着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消費者被導遊騙去買玉的行為,是屬於消費者欺詐的行為,相關情況是可以依據有關行政規定來進行申訴處理的,另外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也是需要根據欺詐的實際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