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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證據種類劃分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在司法官司或維權時都需要對自己或對方案件證據種類進行劃分。為什麼要這樣呢?因為劃分完證據種類可以更加客觀的看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也可以加大效率分析整體案件。365律師小編為大家分享案件證據種類劃分及這個這樣做的益處。

案件證據種類劃分是怎樣的

一、證據分類的概念:

證據的分類,在研究上將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其目的在於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於指導辦案工作。研究證據的分類,實質是深入研究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以便提高運用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能力。

二、解釋:

證據的分類不同於法定的證據種類。證據的分類是一種理論研究中的分類,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類標準是多元的,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類型。一般來説,以證據來源的不同為標準,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以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以證據的證明方向為標準,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以證據的證明作用、方式為標準,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根據證據事實與訴訟主張的關係,可以分為本證和反證。

三、分類和種類區別

證據的分類與證據種類的區別相關書籍《證據法學》第一,證據的分類並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

第二,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

第三,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

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於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在理論上對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加以區分,這是法定程序研究證據的一種方法,其目的在於研究不同類別證據在證明力和證據力上的特點,以及運用的規則,亦即研究運用各類證據的客觀規律,最終保證案件的質量。

法理證據匪類:

法理上的證據分類除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以外,理論界總結了長期以來證據在使用中形成的特點,將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作了一定的分類,以便司法實踐中能注意到不同證據種類的不同特點,更好地為查明案件事實服務。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為兩類,凡是來直接源於案件事實本身的證據材料為原始證據,即通常所説的“第一手證據材料”。例如,行政許可證書的正本、假冒商標原物。凡是經過中間傳抄、轉述環節獲取的證據材料即為傳來證據,也稱為派生證據。例如,執照的複印件、物品的照片等。這樣的分類告訴人們,原始證據由於直接形成於案件事實,其證明力大於傳來的證據。因為,經過中間環節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證明力與傳遞次數呈反比。因此,應該儘量提供原始證據和以它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也不要忽視傳來證據對於認定案件事實的作用,依據傳來證據可以提供查案的線索,還可以用來輔助證明其它證據的真偽或者可靠程度。另外,在原始證據滅失的情況下,用查證屬實的傳來證據與其它證據一起還是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凡是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為直接證據。例如,親眼目睹違章超車的行人所作的證人證言。凡是隻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個側面或者某一個環節,需要與其它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為間接證據。例如,羣眾舉報某人有聚眾賭博違法行為,警察在其家發現新近購買的大件家電產品,與其收入嚴重不符,但是,家電有可能用賭資所購買,也有可能為親戚朋友所贈送。不能直接證明有無賭博的違法行為。劃分直接與間接證據的意義在於,應儘量收集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孤立的間接證據不能用來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使用一組組的間接證據,即以證據鎖鏈才能來認定事實,證據鏈必須環環相扣,並且只能得出唯一結論,以嚴密的邏輯推理來確定案件的事實。直接證據雖然具有很大價值,但往往不易收集,而且它往往是言辭證據,間接證據大都是實物證據,前者的可靠程度不如後者。這就告訴我們也要注意對間接證據的收集工作,它往往是發現直接證據的先導,也可用來鑑別間接證據的真偽,有時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明體系,通過細緻嚴密的收集與推理也能認定案件的事實。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證據並不一定是原始證據,間接證據也不一定是傳來證據,兩類證據之間有交叉關係。例如,醫生檢查診斷被害人傷勢的病例記載,對於受害程度而言是直接證據,但對於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的違法行為來説,不是直接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兩類。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稱為言詞證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或者記載的內容思想表現出來的證據,稱為實物證據。劃分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意義在於,提醒人們注意兩類證據的不同特點,以便通過審查和判斷去偽存真。還要求人們注意全面收集各類證據,以便互相印證地使用。

4、本證與反證根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可以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兩類,凡是由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來證明該方主張事實的證據的,即為本證。凡是為了推翻對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提出與對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實根據的,稱為反證。

證據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手段,是司法部門公正裁決的參考,遇到不合法的事情,侵犯到自己的權益。一定要立即保留證據,為後期個人維權做好準備。以上就是對案件證據種類劃分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標籤:劃分 證據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