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證據有哪些
離婚訴訟也是需要證據的,其證據主要如下: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的證據取得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則法院一般是不會採信的。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7、住房證據材料產權證、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8、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9、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如果夫妻雙方都比較富裕,則需要調查清楚一方的財產情況,以免遺漏,還要防範一方轉移、隱匿財產。如果是另一方的收入比較高,有必要查清對方的財產情況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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